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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再次上调

2019-1-24 21:47| 发布者:b0523| 查看:3869| 评论:0

为了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失业职工,泰兴市自2018年12月份起再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起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本次上调主要是调整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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