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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书

2020-3-22 15:41| 发布者:b0523| 查看:124| 评论:0

3月20日,泰州市发改委联合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发布《泰州市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书》,明确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要将疫情期间电网企业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近期,《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对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和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统一按上述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类转供电主体应按照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确定转供电电价,自2月1日至6月30日,按应收转供电电费水平的95%结算,将电网企业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为此,我市专门出台《告知书》,明确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积极配合开展转供电加价行为自查自纠,如存在违规加价和收费不公示等行为,应立即整改,对拒不执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违规加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省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及省级门户网站对外公示。此项规定将有效地保障全市251个转供电主体21144个终端用户的用电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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