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在我市农村时有发生,那么这些买卖是否合法,在签订合同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前些天,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宅基地的案件,一起去看看。 常岁荣是泰兴市张桥镇常巷村常巷三组的村民,常家明是该村四组的居民,2005年8月的时候,常家明向常岁荣提出了想卖掉自家农村房子的想法。 泰兴市张桥镇常巷村常巷三组的村民 常岁荣 他说他现在条件不好 开厂了 经济有点紧张 我现在好一点 能不能再加个千把两千块钱 还说了很多好话 之后,两家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常家明现有房屋五间以及前后地皮卖给常岁荣,价格为二万九千元。但是去年,常家明以土地不好买卖为由,将常岁荣告上法庭。 常家明的委托代理人 钱俊杰 这个房屋以及所谓的地皮 这个买卖是违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买卖 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考虑到双方是同村村民,且案子是农村多发案件,法院决定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把法庭开到村头,倾听当地百姓的看法。 泰兴市张桥镇常巷村村民 我感觉啊 是捧不上桌面来看的一件事情 因为我们周边的村庄 买卖了很多的房屋 但是这个可以讲 是我们整个张桥镇第一例 泰兴市张桥镇常巷村村民 那房子卖出去了 肯定要讲诚信 泰兴市张桥镇常巷村村民 这个案子依任何哪一方 根本就都不满意 我认为还是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把它调解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法律上对此事是怎么规定的呢?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 刘春生 他们之间虽然说是同村不同组 但是这个有关承包地的发包方都是常巷村 就是他们共同所在的这个村 而不是组 所以说从这一点来看 我们认定他们是属于同一基层组织的成员 那么他们之间的基于宅基地上的这一个房屋的买卖 以及相关的这个自留地的一个使用权的转让就是合法有效的 据此,法院认为,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依法驳回了常家明的诉讼请求。 在这里我们也给大家普一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而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性质应可参照农村承包地,此外,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除此以外的,都是不合法的买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