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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泰州市左岸名都小区“9.8”天然气燃爆事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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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21: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事故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011年9月8日上午6时30分左右,左岸名都小区4栋203室南阳台发生燃爆,安装在阳台的洗脸池和洗衣机损坏,阳台窗帘过火烧坏,靠近厨房的客厅天花板炸开。6时40分左右,小区16栋206室室内发生燃爆,室内物品几乎全部烧毁,爆炸的冲击波冲毁了206室的门窗及部分墙体,震坏了本栋楼房和前后楼房的部分玻璃,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60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及专家分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该小区西侧人行道下DN110PE80管道末端管帽封堵接头焊接脱落,造成中压燃气泄漏。接头脱落处3米左右范围内分别有雨水管道和雨水井、污水管道和污水井,该处地下管道泄漏出来的燃气在漏气点附近地面冒出,同时渗漏到附近的雨水管井和污水管井中,泄漏的燃气通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进入附近的建筑物内部。可燃气体遇到小区4栋203室和16栋206室明火造成燃爆。
    (二)间接原因
    1、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作为燃气工程建设方,在小区工程未取得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方进行施工;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流于形式,且有关资料未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日常巡检及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小区中压管道的泄漏问题;应急处置不到位,事发前,小区保安拨打了公司抢修电话,但无人接听。
    2、江苏省天达燃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燃气工程监理方,公司在泰州只有三名监理员对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所有在建燃气工程实施监理工作,人员配备数量不能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材、管件进行验收,中压管道端帽已经过期但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方对管材、管件进行焊接时,未有监理员进行旁站,造成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经过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作为燃气工程建设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2、江苏省天达燃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燃气工程监理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3、刘敏,港华公司24小时客服电话接线员,本应在2011年9月7日晚至9月8日上午当值,涉嫌工作失误,贻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移交司法机关继续调查。
    4、孙炜,港华公司实际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在工程未取得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工程开工建设;未有效督促、检查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0年收入40%的罚款,并由港华公司按本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5、马翔,左岸名都小区燃气施工项目甲方工程监督,对天达公司监理人员同时兼顾多个工程的监理等违规行为缺乏管理;组织的工程验收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管件过期、堵头焊接存在问题,导致管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港华公司按本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6、李吉文,左岸名都小区燃气工程总监,同时兼顾十多个工程的监理工作;未合理分配监理员的工作分工,导致管道焊接过程中无监理员旁站,不能有效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未有效开展材料进场验收工作,导致过期管件进入施工现场,并在工程中使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天达公司按本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7、李慧,港华公司行政财务部仓库主管,管件出库记录不清楚,涉嫌发出过期管件,由港华公司按本公司规定进行处理。(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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