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姜院长:您好! 今天我用信件和您说话,8日后我在“28个网络主流媒体论坛上”用尊严和您对话,这是在姜堰市人民法院法官对我户枉法裁判下作出的决定,如这封信给你带来不愉快,还请您谅解。在此我郑重声明:今天和未来我对我在各大媒体论坛上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姜堰市人民法院法官“枉法裁判”事实一 2009年6月23日本人就姜堰市建设局对我户非法行政裁决一案,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同日受理立案。该案于2009年8月4日被姜堰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2009年7月本人从姜堰市建设局向法院提交的所谓“合法”证据材料中发现,向姜堰市建设局申请对我户实施行政裁决的姜堰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实是一个主体不合法的拆迁人,逐于同月28日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姜堰市建设局于2008年5月5日发放的“姜拆许字(2008)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程序违法。法院于同年8月3日立案审理,并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庭审中被告姜堰市建设局当庭无法向法庭递交佳源公司办理拆迁许可之前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建设厅核准的“年度拆迁计划”、姜堰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合法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银行出具的用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基金证明”、拆迁计划。庭审结束前,审判长宣布,“因该案争议焦点太多,无法当庭宣判,择日另行开庭。 可是,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争议焦点如此之多的案件,姜堰市人民法院却于2009年9月16日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枉法裁判。以原审第三人的资料、文件存在一些非实质性“瑕疵”,但并非“虚假和违法”。以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模糊概念“虽如”、“虽是”、“虽未”、“尽管”、“瑕疵”等作出了对一审原告季晓峰的败诉判决。 这是本人依法维权遭遇法院枉法裁判的第一个案件。目前本人已将该案申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姜堰市人民法院法官“枉法裁判”事实二 从姜堰市建设局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我第二次发现拆迁许可违法的最大源头是姜堰市人民政府在2008年2月28日向佳源公司发放的“姜国用(2008)第11759号土地证”该土地宗地利用范围是春光厂地段,与本人居住的荷花村66号楼风马牛不相接。逐于2009年9月2日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姜堰市人民政府的违法让地行为提行政诉讼,中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于2009年9月29日将该案移交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姜堰市人民政府在向法院提交的答辩中述称。 1、佳源公司2009年2月28日向被告市政府提交“土地登记申请”,被告于2008年2月28日同意发证。姜堰市政府有特异功能,能让时光到流也。(违法事实一) 2、被告姜堰市人民政府述称,其发给佳源公司的土地证,其宗地利用范围不包括原告季晓峰的居住地,原告无权对被告的发证行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的否定原告季晓峰被拆迁人的身份,是为了达到隐盖其犯罪事实的真正目的。(违法事实二) 国徽环照下的姜堰市人民法院看到被告姜堰市人民政府向法庭提交的这些犯罪材料后,没有将该案开庭审理,却于2009年12月16日对原告季晓峰诉被告姜堰市人民政府违法让地一案作出了非法裁定,该裁定内容中,主审法官张冠李戴,对被告的违法让地行为只字不提,对被告的证据造假不予确认,对原告的合法诉求不予认可,以依法无据的前置不可诉为托词,否定了原告被拆迁人身份,剥夺了原告的合法诉权。请问姜院长,是谁给这些法官天大的权利,让他(她)们敢公然与国家行政大法相抗衡,作出败坏党风、党纪的裁判。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依法当诛。 这是我被法院非法裁判和第二个案子,于2010年2月1日申请再审,该案目前正在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复查。 ——姜堰市人民法院法官“枉法裁判”事实三 姜堰市人民政府先于2009年9月14日责成四局对我户发出强拆公告,后于2009年9月18日答辩中否定了我户的被拆迁人身份,就市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本人于2009年10月16日在泰州中院第二次对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因本人诉姜堰市建设行政裁决一案姜堰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故该行政强制一案于2009年11月26日被泰州市海陵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本人一家三口在2009年12月24日被姜堰市建设局领导及佳源公司工作人员骗至高二适纪念馆,姜堰市建设局领导及佳源公司工作人员采取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方法和子虚乌有的26平方商铺安置我户为由,诱使我和爱人签下了违心协议。 2010年5月18日针对这份无效协议,本人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就该案开庭审理,在庭审辩论中,被告佳源公司对原告季晓峰、陈小华夫妻提供的事实证据,当庭无法拿出合法证据反驳。并就原告的诉求,“被告以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和子虚乌有的26平方商铺”诱惑原告签定的该协议,被告当庭也无法拿出证据说明及解释。原告的诉求事实在庭审质证中确已成立。 我在2010年6月20日向姜堰市人民法院寄出申请,请求姜堰市人民法院拒收佳源公司先预执行申请,在申请书中本人就佳源公司以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签定的该协议作了详细陈述。 本人诉佳源公司以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协议纠纷一案目前尚未结案,佳源公司以子虚乌有的26平方商铺安置我户一案尚未有审理结果,对我户的停业、停产没有补偿到位,少算我户房屋面积35平方以上法庭没有调查确认,我的申请法院不作任何解释。法院就受理佳源公司申请对申请人先预执行的申请,其裁定有违国法、天理、人情,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姜堰市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9日接受其主体资格不确定的佳源公司(因姜堰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9月25日向法院提交的答辩书中早已否定了申请人的被拆迁人身份,姜堰市人民法院在2009年12月26日的(2009)姜行初字第0038号裁定里同样否定了申请人被拆迁人身份,这两份证据材料申请人于2010年5月18日早已提交给主审法官赵勇)对我的合法房屋进行先预执行申请时,没有就佳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及实质核查,就于2010年7月6日以《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98条规定,对我户作出了(2010)泰姜民初字第0503号民事裁定,而该裁定是建立在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项、第98条之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之规定,(2010)泰姜民初字第0503号民事裁定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项规定对我户实施先预执行没任何法律依据,法官不是在维护法律尊严,而是在带头干着违法的事。遍查司法解释97条第3项,我发现法条中没有与强制拆迁先预执行相吻合的定案法条。法院定案依据错误,枉法裁定事实清楚,依法该裁定应予撤消。 这是本人维权路上诉讼的第五个案件,同时也是法官枉法裁判的第三个案件。 国务院2010年5月25日《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国务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已作出紧急通知,对程序不合法的强制拆迁程序作出了“硬性规定。”本人希望庄严国徽下的人民法院真正做到“人民法院为人民”,不要成为“政府法院为政府,”成为行政强权下欺压善良百姓的帮凶。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维护法律之尊严,从而减少社会流血事件发生,为建立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姜院长,本人再一次声明,因姜堰市人民法院对我户的非法裁定、非法强制本人合法财产所产生的一切恶性事件,姜堰市人民法院要为其非法强制行为承担所有法律后果及刑事责任,并赔偿本人所有财产损失及精神伤害赔偿。 尊敬的姜院长,草民我真诚的劝您重新认真学习一下国家各类行政大法、《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1、2、3、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透过学习,努力争取做一个合格的人民法院院长。 此致 敬礼 受害人:季晓峰 电话:15861020763 2010年7月10日下午4点20分 为了我的家园在今天、明天或者是未来不被强拆,为了我和家人不再回到解放前,为了尊严,为了维护神圣法律。我将于8日后每天在28个主流媒体论坛上,发布写给您姜院长的这封信。 法对面行政强权 一声叹息 正义难伸 民遭遇非法裁判 仰天长啸 舍命维权 都是腐败惹的祸 请泰州论坛的版主不要请此帖“和谐”掉,拜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