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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ordan23bulls

[大话泰州] 一个企业的良知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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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21: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让最底层的送奶工们心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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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21: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让最底层的送奶工们心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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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21: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怎么一下子发了这么多回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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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21: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岗太不人道,大家多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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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21: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新劳动法第14条第3点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员工为该企业工作11年多,多次获得该企业“优秀员工”称号,并代表该企业接受过泰州电视台的采访”明显属于无固定期合同,卫岗怎么能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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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22: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单位闹事  喊几个老妈妈子  很垮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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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22: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对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是否属工伤,好像有新说法吧,最好研究下相关法律,我也不怎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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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03: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机没有逮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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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08: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 奋斗

司机逮到了,同意赔偿,卫岗想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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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08: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社会底层


   上班途中意外也属工伤,卫岗想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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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09: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 jordan23bulls


    新的法律规定看了吗,好像是从今年开始的,你具体看下,要是没变化最好,可以为自己讨说法,要是变动了,仔细研究下,找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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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10: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灭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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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10: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和很正常额,去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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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16: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得到大家的共鸣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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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17: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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