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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 莲花村拆迁现场挂出横幅 血的代价维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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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1: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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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钉子户之说   所谓钉子户 都是为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并没有所谓的狮子大开口 ,我们争取的就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内的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装修补偿、宅基地补偿、田地补偿、青苗费、社会保障等,并无其他过分要求。
2,有关补偿细节 以我家为例:我家四世同堂 房产证面积约300平米,2003年改建房屋面积约150平米 ,现在拆迁补偿的标准是:原地安置一套(33层高层)面积约110平米左右 其余房产证面积安置在328国道边的安置小区,其他各项补偿费约40万(其中含装潢补偿、改建面积按照700元左右每平米,含过渡费750元/月等一切费用),我们2-3年后我们拿房时车库需要另行购买外,每平米还需按照800元左右缴纳房款,如果是你的房子你同意吗?
    我们的所谓狮子大开口是:原地安置2套,剩余拆一平方还一平方,按照国家规定补偿各项费用。  
    (以上数据由于拆迁资料未在手边,会稍有出入,出入不会很大)

    你要是说我们是狮子 我也没办法 我们只求公平公正,不想发财,我们是农民,以前自己种粮种菜吃,不要缴纳对我们来说高额的物业管理费,我们不想因拆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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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1: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讲什么城市建设啦,大帽子好吓人啊
不就是开发商和政府合谋一起赚钱吗,搞商业开发还什么城市建设。老百姓敝帚自珍,你觉得价钱高可以不来开发,没有人逼你。10元钱的东西你 想3元买,有这么便宜吗。更何况老百姓对自己的房子都有感情的,我就是一茅屋我喜欢住怎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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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1: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见没见德凯真空了,欢迎归来啊。

拆迁很暴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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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1: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家里拆迁维权 很久没时间上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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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1: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德凯真空 的帖子

要坚持到底,做个勇敢的钉子户,估计我那也没见年了,到时候还要向你请被拆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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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1: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问题 钉子户不想做 只想维护自己应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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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1: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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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 应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家以前挑引江河的时候,拆过一次,两百平左右的房子,赔了两万多块钱,三四亩田一分钱也没赔,后来重起房子就花掉三万多。田也没了,很吃亏。算起来应该是我们自己倒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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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3: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杯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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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0: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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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0: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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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4: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泰州集体土地拆迁许可被撤销

  2010年10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王春刚律师接受江苏省泰州市胡先生等四人委托,代理其房屋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接受委托后,律师对委托事项进行了相关调查,并确认以下事实:

2010年7月16日,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发《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泰征拆通字【2010】第25号),确定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5000平米,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米。

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0年7月19日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泰拆管【2010】52号),以“引凤路北延工程”之名,以“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拆迁人(项目业主)实施拆迁。

    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了该《补偿安置通知书》,批准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宫涵村四组、五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等红线图内房屋进行拆迁,委托人的房屋在该拆迁范围内。委托人张XX、汤XX、胡XX、胡XX等人的房屋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宫涵村(2010年进行“村改居”,现已更名为“宫涵街道办事处”),因其房屋在拆迁安置等方面与拆拆迁方存在争议,特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王春刚律师代理解决。

   接受委托后,律师对委托事项进行了相关调查,并确认以下事实:

2010年7月16日,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发《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泰征拆通字【2010】第25号),确定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5000平米,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米。

通过代理委托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0年12月15日,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公开了“泰征拆通字【2010】第25号《泰州市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申请人得知,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了该《补偿安置通知书》,批准了第三人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宫涵村四组、五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等红线图内房屋进行拆迁,申请人的房屋在该拆迁范围内。

针对该《补偿安置通知书》存在的违法之处,代理律师代理委托人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对该《补偿安置通知书》所依据的《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该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违法创设了以《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为形式的拆迁许可,许可开发商作为拆迁人对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拆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第十六条的规定。

    2011年3月22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2011)泰行复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泰征拆通字【2010】第25号)。该项目也因没有合法的拆迁批准手续而停止拆迁。委托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并对张志同、王春刚律师的代理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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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5: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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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8: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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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3: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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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21: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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