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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12月起市区限放烟花爆竹(禁放从晚间9时至次日8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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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3: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12月1日开始,市区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11月27日召开的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泰州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市政府法制局局长顾宁成介绍,《公告》是在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的。《公告》主要在“限”,而不是全面“禁止”。除了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等六类禁放地点外,公告将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大型百货商店(场)、集市贸易中心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和附近50米范围内及公园、绿化地带等列入了禁放范围。同时,未经相关部门认定允许,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也禁放烟花爆竹。
    《公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地点外的市区其他区域范围内,从晚间9时至次日8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居民住宅区燃放烟花爆竹、婚事、丧事等活动都要受限燃时间的限制。不过,考虑到传统节日和习俗,春节(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八)燃放烟花爆竹不受限燃时间的限制。
    《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拉炮、摔炮、土火箭、手持闪光雷等国家禁止经营的品种,不得燃放不符合国家对烟花爆竹产品分级与药量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在道路(含人行道)两侧向外延伸20米范围内,或在经有关部门认可划定的道路区域内禁止燃放除小鞭以外的烟花爆竹。
    《公告》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机关人员违法燃放将受处分
     从2010年1月1日至2月10日,相关部门将在市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联合执法检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和部位,将以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予以公布,设置禁放标志,明确守护力量和责任单位。酒店、商铺、医院、居民小区等单位安保人员要按照有关部门划定的区域加强守护,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承担责任。各酒店必须与公安部门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燃放保证书,明确本酒店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及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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