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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新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年4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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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4 20: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7日,公安部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新规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12月21日,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邀请了省、市级电视台、报社、广播、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参加了关于公安部第111号令新闻通气会。据了解,此次修改后,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进一步放宽,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进一步简化。
  严惩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严格补领驾驶证规定,杜绝恶意补领驾驶证违法行为。为防止一些驾驶人恶意补领驾驶证,规定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同时,规定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放宽残疾人驾驶限制
    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5。
  允许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人员,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111号令明确了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在申请驾驶汽车时应到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评估合格的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一定要使用规定车型;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辅助装置;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简化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
    延长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仍需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期开始计算。延期期间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救济措施。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过一年的,车辆管理所将注销驾驶证。对此,111号令增加了救济措施。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恢复驾驶资格后,保留原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人原来的驾龄连续计算。
  身体条件变化主动申报。新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申报义务作出要求: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有关规定,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新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更多便利,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发表于 2010-1-5 19: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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