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工业企业、供电设备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禁止燃放 “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孔明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极易威胁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油库以及各类建筑安全,对地面防火安全危害极大,各有关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燃放 “孔明灯”危害的严重性,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禁止燃放 “孔明灯”
二、各学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学生、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从自身做起,做到不制作、不购买、不燃放。
三、供电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巡查、清理吊挂在电力设施上的 “孔明灯”,避免引发电力安全生产事故。
四、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服从管理,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 “孔明灯”,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市各新闻单位要扩大社会宣传面,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燃放 “孔明灯”的危害性。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